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诋毁、辱骂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,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制裁。基本案情
纠纷缘起:某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,经调解达成协议。但敖某琴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,该公司遂向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受阻:执行法院依法向敖某琴送达文书,但其拒不履行、拒不申报财产,并躲避执行。法院遂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及微信钱包。
不当言论:账户被冻结后,敖某琴为泄愤博眼球,于2024年4月6日至9日,连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,恶意捏造“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勾结,枉法裁判、违规冻结其孩子‘贫困卡’”等不实信息,并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,引发网络关注,造成不良影响。
执行措施: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作出(2024)渝0229执183号执行裁定书,对敖某琴采取强制措施。
司法惩戒:该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(2024)渝0229司惩4号决定书,决定对被执行人敖某琴司法拘留十五日。决定生效并执行。
事后进展:拘留期间,敖某琴认识到错误,删除了不当视频、公开澄清道歉,并主动履行部分债务,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。
行为定性:被执行人敖某琴故意捏造事实,在网络平台公开诋毁、辱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,目的是骗取同情、抗拒执行。
危害后果: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,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,并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了实际损害。
法律适用:该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,构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侮辱、诽谤。
裁量尺度: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,虽未达犯罪程度,但已足够严重,故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制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23年修正)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等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(2019年修订)第五十五条:法官的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,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。
理性维权,忌用“网曝”:对法院裁判或执行行为有异议,应通过法定的上诉、再审、执行异议等程序寻求救济。通过网络宣泄情绪、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,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,反而会招致法律制裁。
网络非法外之地:社交媒体并非私人泄愤的“安全区”,公开发布的信息同样受到法律约束。任何捏造事实、侮辱诽谤他人(尤其是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)的行为,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。
尊重司法权威:法院及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执行权,其人格尊严与名誉受法律特别保护。挑战司法权威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言行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评价。
积极履行是正途:作为被执行人,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正确的做法是积极沟通、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。逃避、抗拒执行,甚至攻击司法机关,只会让自身陷入更加不利的法律境地,可能导致信用受损、财产被控乃至人身自由受限。
认清行为后果:本案中,敖某琴最终在拘留期间道歉、履行部分债务并达成和解,可谓“早知今日,何必当初”。其行为不仅未能逃避义务,反而额外承担了司法拘留的严重后果,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。
原标题:《【入库案例·执行】最新入库!被执行人网络平台捏造事实、辱骂法院工作人员?法院:拘留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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